公开审理
据新华社报道,2010年9月,吉林中院公开审理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吉林长春“黑老大”郝伟成等30人涉黑案。 鲍某某之所以被驱逐出境,则可以从烟台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中看出,基于的是《出入境管理法》第3条和第81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称,除查办王韵虹案外,深挖彻查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腐败根源,相继发现了罪犯邹庆、庄永华、王宝宝、郝伟成等相关人员违规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线索,与该案并案查办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孙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受朋友王某华所托,将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王某亭用电瓶车运送过曼庄边境检查站至自己家。后被告人孙某贵驾驶汽车载张某来到,张某给了李某100元人民币后接上王某亭往老挝方向行驶,行至老挝边境检查站附近,王某亭下车,企图走山路逃避老挝边境检查进入老挝国内,在途中被老挝警方抓获后移交中国曼庄边境检查站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方向开展,大庆高新区法院坚持稳、狠、准、快的打法,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严惩黑恶,判处多名被告人高达十九年有期徒刑。在严打黑恶势力过程中,还深入贯彻边扫黑除恶边“打伞”的原则,重点突出深挖根治、除“伞”断根,并以高压态势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打财断血,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绝不让其出现起死回生,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危害一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兴隆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法院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多措并举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以强化保障为为抓点,狠抓专项工作落实。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联络人,办公室设在刑庭;制定《兴隆县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分工,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其他庭室积极配合,统筹推进专项斗争开展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该案是进入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后,全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养老诈骗案件。 2022年5月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周某伙同鲍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小区的租住处,利用色素水、药酒等原材料自制药水、药丸。后流窜于西安市未央区、碑林区、长安区多地菜市场,设置摊点,假扮苗医,发放广告传单,宣传其自制的“断根药”、“苗药”主治多种疾病,并以每粒5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向老年人销售
我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科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冯建平等诉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田家会村委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 我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科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山西聚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崔锦文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 我院定于2021年05月06日 09时00分在本院本院第一科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蒋永华诉王元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1月21日,峄城法院对一起涉及25名被告人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组织卖淫团伙犯罪案件因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为复杂,因此该案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付青春主审,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伟泉出庭支持公诉,本案采用了“3+4”大陪审合议制审理,在庭审前作了充分准备,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利益,招募张某等卖**在其经营的位于峄城区仙坛路的“星期八”足疗店及附近的三十余家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达350余次
平安广西网河池讯 :谢云(化名)的婚恋颇具戏剧性,其间因为孩子引出了纠纷,结果,暗自神伤的他接受法官的建议,自行到法院撤诉。 1998年春,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谢云与王朵(化名)相识,两人作为普通朋友交往一段时间后就没了联系。2007年秋,两人相逢,谈起过往的种种两人的心更靠近了,互许终身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某当铺公司胜诉,被告刘某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8日,被告刘某与原告日照市某当铺有限公司签订了当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为0.6%,借款月综合费用为2.7%,被告自愿将自有房产一处典当抵押给原告,当期同于借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12月24日上午,谯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徐某义和许某兰为首,徐某才等9人为成员,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由徐某义、许某兰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成立的某公司为依托,利用“车贷”“零用贷”的借款方式,以无抵押、低利率、放贷快等假象,诱骗被害人前来借贷 并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各类虚假凭证,公司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平台管理费、保证金、GPS费、违章押金等名义预先收取服务费,随后按期收取畸高利息,被害 人出现逾期或被“肆意”认定违约后,便组织催收人员以言语威胁辱骂、喷漆、堵锁眼、静坐,或者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走并藏匿继而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手段,逼迫被 害人或亲友履行虚假借款协议,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身心残害,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公诉机关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实施“套路贷”的方式参与或指使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