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某当铺公司胜诉,被告刘某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8日,被告刘某与原告日照市某当铺有限公司签订了当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为0.6%,借款月综合费用为2.7%,被告自愿将自有房产一处典当抵押给原告,当期同于借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和月综合费用。2008年3月15日,原告遂将被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本付息。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日照市某当铺有限公司借贷,并以自有房产典当抵押,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被告取得了借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约定的借款综合费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随本金一并支付利息和借款综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