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受理执行的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陈丽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3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95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逸朗卫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逸朗卫浴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746759号、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逸朗卫浴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路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恩碧涂料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45756元(合同剩余6个月×20.5天/月×1240元/天×3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粤0118民初50号福建太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邱宇霏、黎海彬、罗春燕、江门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秀芳与广州味肽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股东出资纠纷 邱宇霏、黎海彬、罗春燕、江门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秀芳、广州味肽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 本院受理福建太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邱宇霏、黎海彬、罗春燕、江门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秀芳与广州味肽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邱燕翔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已撤诉。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18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你于2021年12月16日ꦦ 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树路199弄1号109室(门牌号109号)涉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多次联系你未果,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松)中办调(询)通字〔2022〕第01004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𒀰 请你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315号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及相关行政许可等有关材料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12民初32016号原告刘君彩诉被告乔国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乔国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君彩支付5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