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3〕2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叶永良与你单位追索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夜餐费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3)64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3月1日上午10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关于张艺馨与广州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21]5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2)粤0115执12130号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龙轮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安优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原告起诉要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65331.6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粤0103民初5298号原告吴国兴诉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少辉、第三人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少辉、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国兴诉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斜阳里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康公司)、杨少辉、第三人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牌信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斜阳里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斜阳里公司返还购房款65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斜阳里公司向原告支付65万元赔偿;4.被告杨少辉、平康公司与被告斜阳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332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会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德仲字第253号,简易程序),已组成由何荃麟担任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仲裁庭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11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上述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4973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对被执行人终结财产报告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40381号-6 广州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受理**举报邮箱:jjzswxcb@gz.gov.cn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纪委书记信箱:gzrbjj@gzdaily.com
(2017)粤0103民初4908号原告许云香诉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许云香诉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3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许云香22478.80元存款及利息(其中从1995年10月17日起至1997年5月2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000元计算,从1997年5月22日起至2004年4月27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3525元计算,从200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478.80元计算,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驳回原告许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原告吴谦骁来诉被告曾远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曾远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曾远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曾远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谦骁来赔偿93219.57元; 二、驳回原告吴谦骁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87.69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687.69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00元。本案鉴定费2778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800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78元
原告杨怀谷与被告朱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6民初370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永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怀谷借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怀谷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