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近来发现多起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员工未依规定申报个人所得,以至漏报遭受处罚,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相关规定。 该局说明,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个人依公司所定之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核属员工之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之所得额,依法课征所得税。所谓“执行权利日”指发行认股权凭证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依规定交付股票日;所谓“时价”,股票上市或上柜公司为权利执行日标的股票之收盘价,兴柜股票发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执行权利日之前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
1、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需缴纳印花税.由于记载资金额账簿要按照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之和缴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内部调整不增加印花税计税基础无需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问:个人取得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为9个月在此期间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注册什么样的公司或企业应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考虑,但这与企业今后的运营休戚相关。需要明白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用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缴完个人所得税后利润就全归经营者所有了;而公司制企业赢利后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和经营者的工资和分红等收入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凡事有利必有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而公司制企业只按照公司实际财产承担有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