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近来发现多起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员工未依规定申报个人所得,以至漏报遭受处罚,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相关规定。
该局说明,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个人依公司所定之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核属员工之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之所得额,依法课征所得税。所谓“执行权利日”指发行认股权凭证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依规定交付股票日;所谓“时价”,股票上市或上柜公司为权利执行日标的股票之收盘价,兴柜股票发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执行权利日之前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于员工个人行使认股权时免予扣缴税款,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并将免扣缴凭单填发予员工,让员工将该标的股票于执行权利日的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计入执行年度的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而员工于该标的股票出售时,除该标的股票属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股票,应按股票出售价格与执行权利日时价的差额,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基本税额外,其余股票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课征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张三为A公司员工,其依A公司所订之员工认股权办法取得认股权,并于100年5月18日以每股12元行使员工认股权,认购A公司股票20000股,而A公司的股票当日依上述规定之时价为30元,张三另于100年6月10日以每股55元全数卖出该20000股A公司股票,则依上开规定,张三应申报之所得如下:
一、认股权执行年度(100年),须申报执行权利日股票的时价超过认股价格差额的其他所得:
二、出售年度(100年)的有价证券交易所得:
(一)A公司如为上市、上柜或兴柜之公司,张三出售该标的股票之有价证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课征所得税。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上开所得,应注意相关课税规定,主动诚实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因漏报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