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100年度行商诉字第164号(商标异议) 按所谓“特取名称”系指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成立时,取以为其名称,以与他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相区别,而彰显其独特主体地位之称谓。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之全称中,表明业务种类或组织型态之文字,非在于表示其特性而与他人相区别,虽非特取名称,惟说明业务种类或组织型态以外之文字,如不足以表彰其特性而与他人相区别,亦非属特取名称,而应以其名称通体观察,并审酌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对外用以表彰独特主体地位,及相关事业或消费者用以区别其与他法人、商号或其他团体之称谓,作为其特取名称。倘仅以全部名称中之文字,除去表明营业种类或组织型态部分,即认属于特取名称,尚不符合首揭法条以防止不公平竞争,避免误认并保护他人之公司名称权不受侵害之意旨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商号即是厂商字号,又或者说是商业的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它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而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破产财团有哪些财产构成?破产财团有哪些财产构成? 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这一概念是学理上的解释不体现在法律具体规定中故可称为学理概念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会遇到很多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中有一种在先权利不能侵犯。这个在先权利不是完全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是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或以后发生问题,所以建议企业在注册时慎重考虑。下面来看看常见的几种情况: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个体经商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商标与商号关系密切,但又有区别: 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商号主要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经营者。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要素组成;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