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陆续发生一些公司、机构或个人,以网络、媒体、宣传单、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多种方式,盗用我院名称、标识为相关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误导、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我院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对此,我院特此郑重声明: 我院是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机构,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我院许可或者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产品或者服务宣传中使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上海生科院”等名称或者我院标识的行为,均属侵犯我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微“知产北京”14日发布消息称,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集团”)诉原国家工商总局行政争议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原告德力西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联合”)被判定与德力西集团企业字号构成“高度相近”,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016年,德力西集团向原工商总局申请责令德力西联合开关更名但遭驳回,该行政决定被此次一审判决撤销。 据“知产北京”报道,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于2001年1月在浙江省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为现名称;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于2014年5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并于2014年11月由浙江省温州市迁移到江西省上饶市
2004年4月14日,N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开心人大药房”商标,其中粗体大号“开心人”三字在上,小号字体的“大药房”三字在下,该商标特别注明“大药房”文字放弃专用权。后该商标于2006年成功入选该省某杂志社颁发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 无独有偶,2004年4月29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的企业字号被Z市工商局核准
由中宣部宣教局、光明日报社共同主办,光明网承办的“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第102场活动,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作题为《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演讲。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2018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人类正在从工业文明转向信息文明,从工业经济转向数字经济,民法典对这次重要的文明转型作出了回应
沈阳知识产权公司: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在先权利”。一处是《商标法》第9条另一处是《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这两处的“在先权利”含义是有所不同的。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近期以来,我所发现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单等方式,盗用我所名称、标识、商标为其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误导、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了我所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对此,我所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所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依法享有“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的专属使用权、研究所标识的著作权、商标权。 二、我所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我所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产品、服务宣传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或者我所标识、商标的行为均属侵犯我所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会遇到很多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中有一种在先权利不能侵犯。这个在先权利不是完全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是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或以后发生问题,所以建议企业在注册时慎重考虑。下面来看看常见的几种情况: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日前,东莞国安票务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上海携程上午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害了其商标专利权。 原告国安票务诉称,其对“国安”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却发现在百度搜索“国安票务”,其结果却显示的却是携程网的链接,因此,原告国安票务认为,携程此举严重违反了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达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国安票务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的损害。要求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和支付公正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可以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两类。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知名的“网名”受保护吗? 受保护,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