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商号即是厂商字号,又或者说是商业的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它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而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商标与商号关系密切,但又有区别: 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商号主要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经营者。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要素组成;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
成都市一家开发商在四川大学江安校区隔壁开发了一个楼盘,因冒用川大名称,引发名称权侵犯纠纷。法院认为该开发商企图以此混淆消费者视线,提升楼盘形象,近日作出判决,判处开发商停止在工程项目名称、楼盘名称及宣传广告中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并向四川大学赔偿200万 成都市一家开发商在四川大学江安校区隔壁开发了一个楼盘,因冒用“川大”名称,引发名称权侵犯纠纷。法院认为该开发商企图以此混淆消费者视线,提升楼盘形象,近日作出判决,判处开发商停止在工程项目名称、楼盘名称及宣传广告中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并向四川大学赔偿2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导读: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还需要通过实质审查才能进入初审公告期。所以,实质审查是申请注册商标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实质审查到底要审查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会遇到很多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中有一种在先权利不能侵犯。这个在先权利不是完全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是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或以后发生问题,所以建议企业在注册时慎重考虑。下面来看看常见的几种情况: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