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
近期以来,我所发现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单等方式,盗用我所名称、标识、商标为其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误导、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了我所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对此,我所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所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依法享有“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的专属使用权、研究所标识的著作权、商标权。 二、我所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我所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产品、服务宣传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或者我所标识、商标的行为均属侵犯我所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沈阳知识产权公司: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在先权利”。一处是《商标法》第9条另一处是《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这两处的“在先权利”含义是有所不同的。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004年4月14日,N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开心人大药房”商标,其中粗体大号“开心人”三字在上,小号字体的“大药房”三字在下,该商标特别注明“大药房”文字放弃专用权。后该商标于2006年成功入选该省某杂志社颁发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 无独有偶,2004年4月29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的企业字号被Z市工商局核准
知识产权查询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现如今,知识产权得到了高度重视,每个人都有了**意识,不想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严格保护个人知识产权。那么,所谓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在知识产权查询过程中,大家会发现商标权、专利保护以及商号权都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应该给予更多重视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商标属于下列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版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公司名称权)相冲突的; 与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并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近期以来,我所发现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单等方式,盗用我所名称、标识、商标为其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误导、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了我所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对此,我所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所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依法享有“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的专属使用权、研究所标识的著作权、商标权。 二、我所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我所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产品、服务宣传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或者我所标识、商标的行为均属侵犯我所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会遇到很多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中有一种在先权利不能侵犯。这个在先权利不是完全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是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或以后发生问题,所以建议企业在注册时慎重考虑。下面来看看常见的几种情况: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近期,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情况反映,称有网站冒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盗用我公司相关简介信息、品牌标识、网站图片,诱导公众。针对该等失实内容,现我公司作为合法拥有“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主体,在此严正声明: 一、“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我公司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 “中国建银投资”、“建银投资”、“中国建投”、“中国建银”、“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公司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经其许可的人的注册专用权,只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将他人一般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其他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上时,即使是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将会得到许可,申请人可以在其他类别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