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单独制定记分新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 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慈善法》两周年之际,慈善信托成立迎来小高峰。慈善中国信息平台显示,9月4日,金谷信托成立了一款“2018信达大爱1号(扶贫及教育)慈善信托”。 在此之前,多单具有特色的慈善信托成立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依所得税法第一百零八条之二第一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依下列规定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在未经他人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其有漏税情形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免予处罚。 二、个人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且于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已自动补报,其有应纳税额并已补缴及加计利息者,免予处罚: (一)被继承人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且个人于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继承取得
泰森8月16日现身机场,坐在轮椅上。(《每日邮报》) 4月21日,泰森暴打惹事男子(美国在线旗下网站“TMZ”) 海外网8月20日电 据英国《每日邮报》8月17日报道,前世界拳王泰森16日现身美国迈阿密国际机场,56岁的他坐在轮椅上,胡须花白,令粉丝唏嘘不已。而几个月前,他还在飞机上暴打过一名骚扰自己的男子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属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之孳息,系属继承人之所得,惟继承人按遗产分割协议向公司或金融机构办理遗产过户前,因未受领遗产所生之孳息,尚无须就该孳息课征继承人综合所得税,俟继承人依法办妥遗产过户时,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日起至继承人完成遗产过户期间累积之孳息,全数并入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另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发生之孳息,如于其生前尚未受领者,则属被继承人遗留之权利,应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免予课征所得税
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相应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三)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未依限办理遗产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六万元以下。 二、未依限办理赠与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下。 三、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之被继承人死亡前赠与之财产,该财产于赠与税申报期限内已申报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申报或核课赠与税
(一)修正“加工出口区准许设立在区内营业之事业之种类”:修法前,“再生能源自用发电设备业”厂商入区投资,须提投资申请书送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申请设立审查小组审核通过。修法后,该业者只须登记为在加工出口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之事业即可,简化入区程序。 (二)修正“在加工出口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之事业核准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再生能源自用发电设备业厂商进驻得同时申请核准及登记,并得经核准后免在园区设有办公处所,免予记载营业或联络处所地址、使用土地或建筑物面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一)逾期不为总登记之土地申报登记者,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之权利人及义务人,不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设定典权登记者,每逾一个月应纳登记费一倍之罚锾,以纳至二十倍为限。 (三)继承登记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