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加工出口区准许设立在区内营业之事业之种类”:修法前,“再生能源自用发电设备业”厂商入区投资,须提投资申请书送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申请设立审查小组审核通过。修法后,该业者只须登记为在加工出口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之事业即可,简化入区程序。
(二)修正“在加工出口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之事业核准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再生能源自用发电设备业厂商进驻得同时申请核准及登记,并得经核准后免在园区设有办公处所,免予记载营业或联络处所地址、使用土地或建筑物面积。
1. 修正“加工出口区准许设立在区内营业之事业之种类”,下载网址:
2. 修正“在加工出口区内设有营业或联络处所之事业核准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下载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