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所
政府今日(29日)表示,为应对新冠疫情,环境保护署与渠务署正在各区采集污水样本进行冠状病毒检测,并在一些地区检测到污水呈阳性的结果,显示该地区的处所可能有隐性患者存在。 因应以下各区的污水检测结果呈阳性和病毒量相对较高,当区的民政事务处将会陆续向以下地点的居民、在地工作清洁员工和物业管理员工派发合共约17万个快速抗原测试包,供他们自行检测,以辅助识别感染者: 以快速抗原测试首次取得阳性结果的人士可透过“2019冠状病毒快速抗原测试阳性结果人士申报系统”网上平台申报(www.chp.gov.hk/ratp)。若市民使用网上平台有困难,可致电183 6119自动系统登记身份证明文件及电话号码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3月27日针对特定娱乐场所宣布严格控管措施,苗栗警察分局针对辖内酒家、理容院及视听伴唱KTV等处所加强实施临检,于4月1日19时许,在三义乡某视听伴唱KTV,查获4名客人未依规定实施实联制,其中1名客人仅接种2剂疫苗,违反相关防疫规定,依规定通报主管机关依法裁处。 警方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3月27日发布最新防疫规定,苗栗警方于当天,就连续编排专案勤务,至各场所加强临检宣导,这次临检查获的场所,该分局在3月30日就曾前往该营业场所宣导,对于业者未做好应善尽管理责任并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情形,当场再次向现场负责人告诫勿再犯。 警方强调,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特定娱乐场所的客人须接种3剂“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苗并落实实联制,营业场所内所有工作人员皆应接种疫苗2剂且满14天,如第2剂满3个月者,应接种第3剂,否则不得提供服务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公开说明书之封里,应依序刊印下列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实收资本之来源,包括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合并增资及其他来源之金额与各占实收资本额之比率。 二、公开说明书之分送计划:说明公开说明书之陈列处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开说明书之方法。 三、证券承销商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对房间资助计划2022”(本计划),为因2019冠状病毒疫情而被勒令自2022年1月7日起暂停营业的商业处所提供一笔过资助。 2022年2月7日上午9时 至 2022年2月20日晚上11时59分。逾时申请将不获受理
申请人须符合相关入学资格,并通过甄选程序(如面试或笔试)方被取录。详情请参阅个别课程的资料。 申请人即使符合最低入学要求,亦不一定获得取录,取录与否须视乎学额及甄选结果而定
劳工二次确诊居家照护,仍可再次申请伤病给付。劳保局统计,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至今年1月11日止,劳保局核付153.9万件新冠伤病给付中,同一被保险人因不同确诊日期提出申请且核付者,共计869件。 去(2022)年国内爆发新一波Omicron疫情,劳动部是在去年5月放宽解释,劳工确诊居家照护期间,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可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请领劳保伤病给付
运输署今日(一月二十四日)表示,为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及应付市民对服务的需求,运输署由一月二十五日起的服务将安排如下,直至另行通知: 考虑了社交距离措施及各类车辆的驾驶考试形式后,除了摩托车(包括强制试及丙部试)的路试,所有原定安排在一月二十七日或之后的驾驶考试服务(包括路试、驾驶笔试(甲部试)及的士笔试)将会暂停,直至另行公告。运输署会在恢复驾驶考试服务后,个别通知受影响考生新订的考试日期。 已预约于一月二十七日或之后进行摩托车强制试及丙部试的考生,可继续按考试排期信内所订明的考试日期、时间及驾驶考试中心应考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