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科学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