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科学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7年3月23-24日,全国食品药品稽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执法办案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一年多来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深入分析形势,部署2017年重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咸泽出席会议并讲话
2月24日,为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效能、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在分局办公楼共同举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揭牌仪式。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王琦,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令源出席会议讲话并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揭牌。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干警参加会议
本网讯:“您好我是天津臻金律师事务所的褚律师代理了河北省武安市的一起刑事案件因疫情防控无法出差需要申请异地阅卷请问能提供帮助吗?”11月2日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工作人员接到了褚律师的求助电话。 “我们一定全力支持与配合。”为了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疫情影响,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耐心地跟褚律师进行操作步骤讲解
(通讯员 李雪斌)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参加了由高检院案管办主任申国军讲授的“关于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的修改完善和应用”视频会,为保证案件质量这一检察监督办案生命线“续航充电”。 会上,申国军主任主要围绕《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修订后的内容、如何科学运用“案—件比”、如何科学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如何理解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与业务考评之间的关系等十二个方面进行解读和阐述,同时重点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强调。 通过此次视频培训,为干警优化检察业务管理、提高检察监督能力提供了“风向标”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科学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