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于105年2月19日修正发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1.配合职业安全卫生法已于104年1月1日全面施行,适用于各业,爰将该法新增适用之事业纳入本办法之第三类事业分类。
2.调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绩效认可制度,增列对于绩效良好且经中央主管机关评定认可者,得分级公开表扬。
3.为扩大推动职业安全卫生自主管理机制,将第一类事业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及推动变更管理、采购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之事业单位规模,由劳工人数300人调降为200人,并扩及第二类事业劳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之事业单位。
4.上述修正重点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绩效认可制度相关条文自105年7月1日生效外;余修正条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