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题目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中规定: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事由:一、(一)本院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野生动物保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委员孔文吉等18人拟具“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员郑天财等20人拟具“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条之一及第五十一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抽出,迳付二读,与相关提案并案协商]。 二、本院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委员王育敏等16人拟具“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高志鹏等32人拟具“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委员王育敏等16人拟具“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邱志伟等21人拟具“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委员黄伟哲等20人拟具“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一场史无前例的强化督查正在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铺开,舆论震动,地方触动,污染企业垂头丧气,人民群众拍手叫好。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任务收官之年,如此高规格、高密度的强化督查既督企,也督政,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学习知识】最近猪肉终于降价了,相关税收优惠您了解吗? 前段时间,小伙伴们有这样的一种感受:猪肉越来越吃不起了。一天一个价,甚至连续12周上涨!于是,纷纷将减肥计划提上了日程。 为了让大家妥妥吃上猪肉,中央近段时间连续出招,多措并举打响猪肉价格“保卫战”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HNTS-2022-068 原公告项目名称 琼海中学教学设施设备采购(第四批) 更正内容 致:各投标人 1、对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第四章评标办法进行调整,因内容过多,具体详见更正版招标文件; 2、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10月08日08时30分”现变更为“2022年10月18日08时30分” 3、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住宿费、餐费等费用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我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 年10 月,公司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3 项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 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