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据了解《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前该《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教辅市场侵权泛滥 知情和取证成为**两大路障(图) 日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会员撑腰,将对人民教育出版社等提起诉讼,理由是出版社在教辅类图书中未经授权使用作品,并拒绝支付稿酬。一触即发的官司,不仅喊出“为作家讨薪”的口号,也将作品版权的利益纷争,再次推入公众视野。 从稿费标准到授权证明,从操作流程到付费诚意,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8日,东莞市市政府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40号)》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3期),涉及东莞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顺德区龙江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傻二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米锅巴(香葱味)”产品(商标:傻二哥食品+图案,规格型号:1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04月1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该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质量投诉,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