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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 三、与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契约之相对人。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之相对人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之管理。 三、受刑人入监、出监与携带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份簿之编制及管理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搜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商业登记案件之期间
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商业登记案件之期间,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记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条规定通知补正期间,不计在内。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