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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自白,非出于**、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 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于不正之方法者,应先于其他事证而为调查
直辖市及县(市)社会工作师达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该区域之社会工作师公会;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邻近区域之公会。 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应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辖市、县(市)社会工作师公会完成组织后,始得发起组织。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未经许可从事就业服务业务违反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规定者,依前项规定处罚之。 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处以罚锾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本会接获第三条基本资料后,应予汇整分析,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分析或专案委托研究,并邀请专家学者及有关机关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建置森林火灾灾害潜势数据库,适时更新并依法公开。 森林火灾灾害潜势资料公开后,本会视森林火灾实际发生情形及影响程度,依前项规定审查后,进行数据库之维护或更新。 前条基本资料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洽请下列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或更新: 三、灾害纪录及其他相关基本资料:各中央有关机关、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学校应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统整学校各单位相关资源,拟订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计划,落实并检视其实施成果。 二、规划或办理学生、教职员工及家长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活动。 三、研发并推广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及评量
戒治处所,由法务部及国防部设立。未设立前,得先于监狱或少年矫正机构内设立,并由国防部、卫生福利部、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指定之医疗机构负责其医疗业务;其所需员额及经费,由法务部及国防部编列预算支应。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行政罚之裁处权,因三年期间之经过而消灭。 前项期间,自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终了时起算。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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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矫正署桃园监狱(桃园看守所、桃园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桃园女子监狱(桃园女子戒治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台中女子监狱(台中女子戒治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云林第二监狱(云林看守所、云林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高雄第二监狱(高雄看守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高雄女子监狱(高雄女子戒治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台东监狱(台东看守所、台东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宜兰监狱(宜兰看守所、宜兰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台中戒治所(台中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高雄戒治所(高雄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新竹看守所(新竹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栗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彰化看守所(彰化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嘉义看守所(嘉义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屏东看守所(屏东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花莲看守所(花莲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矫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观所合署办公) 法务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130号 电话总机:(02)2191-0189 本网站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及资料检索,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本网站法规资料若与机关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公布之书面资料为准。 浏览人数:81023857(自民国106年6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