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
本文摘要:因偿还债务关联方闲置上市公司资金逾期,盛运环保实控人进晓胜被监管谈话,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这一要求。下文如下:开晓胜:你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上市公司”)大股东兼任实际掌控人,2018年5月4日,我局对你采行了责令修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6月6日上市公司全文对外公告了你作出的《关于修正措施的方案》。 因偿还债务关联方闲置上市公司资金逾期,盛运环保实控人进晓胜被监管谈话,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这一要求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署理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2021年省档案馆网络安防设备维保项目收购项目的潜在供货商应在辽宁政府收购网获取收购文件,并于2021年08月18日 10时00分(北京时刻)条件交呼应文件。 需执行的政府收购方针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工作政府收购方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聘任建档立卡贫穷人员物业公司相关规则。 2.执行政府收购方针需满意的资历要求: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工作政府收购方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聘任建档立卡贫穷人员物业公司相关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荐机构仍聘请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被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为了维护本所的声誉,也很少会做出与之前不同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二)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六)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信息化项目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收购项意图潜在供货商应在大连成安招招标署理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4楼A座)获取收购文件,并于2022年06月10日 13点30分(北京时间)条件交呼应文件。 合同实行期限: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在年度预算能够保证、收购内容与价格等不变的条件下,收购人能够与成交人续签收购合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 (14年主席令第1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2019年12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注册制改革以及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进一步放松管制的原则,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调整持股 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 的信息披露和操作要求、增加对前述股东持股变动达到 1%时的 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超比例增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期限、增 加对增持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取消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 延长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所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等。 2020年3月20日,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推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组织效能、优化管理流程、激发员工活力,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实际管控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该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二)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六)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