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二)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六)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监管措施由本所、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