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公、民办高职高专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的监管,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教》、《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教育局市级权责清单(2019年本)》第3项,项目名称: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无子项。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教育局负责对公、民办高职高专和推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有关事项的备案监管的工作。

3.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及说明材料(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旨、规模、层次、形式和学科、门类的设置;内部管理体制,其中民办学校应明确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原则、学校代表人等;学校资产、经费数额、来源、性质、资产与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与义务,其中民办学校应注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其他必须由章程的事项)。

依照进行材料审核并经行政审批科研究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由。

制定规范的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1. 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办高职高专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1. 高度重视审核和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2.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