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财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轮两翼”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和带动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促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宛发〔2019〕5号)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企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每年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年度实际投入进行贷款贴息或支持的资金
自2006年修订新会计准则到现在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清楚新旧准则中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下面对新旧准则中增值税的相关处理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理解新准则下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记账代理公司究竟可以帮助企业做什么呢?让小编讲给你们听吧! 1. 记账代理公司凭证收集、做账、核算、纳税申报,既“标准代记账服务”。 2. 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3. 记账代理公司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专业自2005年首次招生以来,为山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1000余名财务管理人才。该专业是山东省首批职教名校重点建设专业、全国供销社系统特色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紧紧围绕“课岗对接、校企共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狠抓教学改革管理,积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实训环境,大力提高教学资源质量,快速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培养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财务管理人才
近日,云顶体育被安徽省国税和地税授予“2012-2013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荣誉称号,这也是云顶体育连续六次获得该称号。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根据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对评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发票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其他涉税违法情况等指标。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级
近日,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对加快河南省物流业发展提供了一揽子优惠措施。 在物流业注册和审批方面,按照《通知》,河南省将放宽企业注册审批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河南省重点物流业项目环评审批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一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昨晚发布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明确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去年已两次“转登记”,如符合条件,今年年底前能“转登记”吗? 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本月起小微企业每月开票不超过10万,不用交增值税啦! 1月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一、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配偶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赠与配偶以外之他人财产未超过当年度免税额244万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为220万元),亦免征赠与税。但为避免被继承人生前透过赠与方式移转财产,规避遗产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之财产视为遗产,应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8年间将出售名下土地所得价款于同日转账2000万元至其配偶账户,因赠与配偶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甲君未申报赠与税,嗣甲君于109年6月死亡,该赠与配偶2000万元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应视为遗产,因继承人未并入遗产总额申报,经该局查获予以并入核计遗产总额及补税处罚,经该局向继承人解说相关法令,案经缴清税款未再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