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财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轮两翼”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和带动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促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宛发〔2019〕5号)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企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每年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对企业创新发展项目年度实际投入进行贷款贴息或支持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支持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以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改造升级为方向促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

(三)对企业的同一项目既符合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支持又符合市本级贴息项目支持的鼓励企业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对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科技系统项目除外)市本级不再予以贴息支持。

(一)在南阳辖区内经营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必须是已建成企业且已有纳税申报记录。(三)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四)申报期无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企业实施了相关创新发展项目。

(二)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大改造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开始实施。

(四)对企业的新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五)新建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设备(技术)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六)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一)对企业用于创新发展项目的贷款利息(包括银行承兑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累计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新上项目和已建成投产的新建企业项目对其厂房、设备、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企业获得河南省科技保、科技贷、知识产权****的项目按银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列入市级重大项目的贴息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企业对照项目条件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贴息支持方式重复申报无效。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确定贴息资金年度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贴息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勘验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联合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对各县(区)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的先进性、可行性、真实性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先进、有效。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分别从本系统内评审专家库中选定专家(如无可从社会上聘请与本次评审企业无任何利益关联的专家)按确定的评审办法和规则统一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建议确定支持项目。对确定支持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在社会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情况反映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要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支持。

(三)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它资质证件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金额证明或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十)申报年度企业有关荣誉复印件。

(十一)发明专利、产品新颖性、设备先进性等项目实施创新发展的佐证材料。(十二)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一)贴息标准:贴息资金依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指标、项目投资、财政贡献以及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二)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予以支持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强化县(区)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可作为扣减当地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或对项目申报给予限制等处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要被列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