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 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法规,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法规确定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董事高管与普通的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 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除此之外,两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判定基本一致。试举例如下: 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籍个人担任总经理,其进入中国境内并担任总经理的时间为2014年3月1日
1.合理选择可逃税的个人资产管理产品。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市场上的资产管理产品越来越多,其中很多资产管理产品不仅收益高于储蓄,还不纳税。例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购买保险、教育储蓄等,这些资产管理产品无疑为上班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香港公司注册后的维护工作体现在哪几方面呢? 每年,香港约95%的新成立公司是私人有限公司。对于这些公司,香港政府规定他们必须维护公司的管理,并每年向公司登记处(CR)和税务局(IRD)备案,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年检、续牌以及理账报税。 注册香港公司的过程相对简单,但后续的维护工作非常重要
7日上午,市工信局负责人,将被誉为高邮工业经济“奥斯卡”的高邮市工业20强企业“2021年度制造业20强”的荣誉证书及奖牌送至扬州一洋制药有限公司。开发区经发局负责人、一洋公司总经理及中方代表人参加授牌活动。工信局负责人向一洋公司吕寅圭总经理表示热烈祝贺,向一洋全体员工致以崇高的敬意
贷款人向银行贷款时,要依据自己的还款能力贷款,如果盲目贷款的,很有可能造成还款压力过大,造成贷款违约。银行贷款时一般会要求贷款人支付利息,那么贷的银行的钱可以只还本金不还利息吗?下面由代办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贷的银行的钱不可以只还本金不还利息
纳税义务人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依限办理结算申报,而已依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补办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征百分之十滞报金;其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应按稽征机关调查核定之所得额按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另征百分之十滞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最低不得少于一千五百元。 纳税义务人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补报期限,仍未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征百分之二十怠报金;其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应按稽征机关调查核定之所得额按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另征百分之二十怠报金
培养目标: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管理、经济、法律、理财、金融等方面知识和能力,掌握企业财务管理专业操作技能,能适应专业相关岗位需要的中高级财务管理人才。 专业优势与特色:以湖北地区的实践基地群为依托,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特点,顺应互联网财务共享趋势,开设云会计、财务会计、投资理财、纳税筹划等方向,将地方经济发展与专业建设紧密结合,多角色定向培养。以校企合作、学科竞赛为载体,以应用能力、职业技能拓展为保障,重点培养学生“三大核心能力”——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能力、金融服务和理财规划能力、税收筹划能力
根据《2020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 (一)入围门槛突破200亿元。 今年,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202.04亿元,比上年增加16.18亿元;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89.18亿元,比上年增加3.56亿元;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入围门槛达289.51亿元,比上年增加48.39亿元。 (二)营业收入超三千亿元的企业规模继续增长
根据《2020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 (一)入围门槛突破200亿元。 今年,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202.04亿元,比上年增加16.18亿元;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达89.18亿元,比上年增加3.56亿元;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入围门槛达289.51亿元,比上年增加48.39亿元。 (二)营业收入超三千亿元的企业规模继续增长
营利事业债权逾期二年者,取具“拒收”退回存证函,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有逾期二年,营利事业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如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并经查核属实者,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于查核甲公司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时,发现其列报呆账损失2500000元,经了解系该公司于96年11月间销货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经多次催讨,皆未获偿还,是甲公司乃于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发存证信函催讨该笔货款,并于99年1月取具邮政事业“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