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罪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4日讯(饶恕 张先综 记者 文骥)5月14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今日下昼15时,汶川法院对恒久盘踞在九寨沟为非作恶,逼迫群众,骚动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杨元辉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在案发地九寨沟县公开宣判。 在确保疫情防控办法到位、所有介入人员健康平安的前提下,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3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此次宣判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6万余人次存眷,积极回应了社会公家对专项斗争的急迫期盼,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您说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条件在法律上叫做犯罪的构成要件,它分为这么几方面。第一方面叫做犯罪的客体条件,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第二方面是犯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个行为
尚一网讯(记者 林毅 通讯员 李波)昨日上午,由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明等4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武陵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该案是我省已进入诉讼程序的黑恶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违法犯罪个案最多,组织最为严密,最为典型的一起“套路贷”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明等人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建立起一个以实施“套路贷”系列违法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按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可以视为绑架罪针对特殊对象采用的特殊方法。因为,婴幼儿没有自卫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他们一般不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制止其反抗的方法,即可达到控制婴幼儿的目的。但是,这里的“偷盗”一词是否仅指趁监护人不备秘密窃取?有的提出对“偷盗”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从监护人手中拐骗婴幼儿,然后将其扣为人质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应构成绑架罪
近来,台江区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检察长带头办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2日,台江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拘禁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嫌疑人欧某、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以非法拘禁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嫌疑人陈某丙、倪某某提起公诉。 近来,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检察长带头办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9月11日,英德法院依法公开对一起特大涉恶的88人传销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周瑞勇、韩强等1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8万元至1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被告人退赔非法所得给被害人合计48.4万元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彭某等11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彭某、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和六年三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彭某、黄某、李某、周某共同出资在新余成立二手物品寄卖行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0年4月29日上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范少敏抢劫、非法拘禁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范少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范少敏违法所得五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范少敏以天津天狮公司(传销组织)的名义,在衡阳市区安排指使下属,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期间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李晓军为首,李茂林、范少敏、刘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召开骨干成员大会交流分享经验、上线成员管理和指导下线成员等方式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