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
杭州收账公司为你解答问题: 债务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而公安机关是不会处理民事纠纷的,欠债纠纷的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非法拘禁罪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罪行,一旦导致受害者出现重伤等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更有可能被判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个人非法拘禁时间标准是什么?德知盈郑州律师事务所来告诉大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院长秦国杰被“双开” 新华社太原8月11日电(记者孙亮全)山西省纪委监委11日对外公布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秦国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秦国杰丧失理想信念漠视组织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干部晋升、职工录用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长期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秦国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国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陈国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国强利用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6万余元
据吴忠市纪委监委消息:经吴忠市委批准,吴忠市纪委监委对中共吴忠市第六届委员会原委员、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晓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晓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杨晓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组织观念淡漠,对纪法缺少敬畏,利用职权肆意敛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尽管索要回自己的钱财属于合法目的,但由于手段的违法性,即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导致了犯罪。根据相关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受理金沙集团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金沙集团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金沙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十严禁”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益阳市纪委监委就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重申“十严禁”纪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请托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批条子、打招呼。 二、严禁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非招标方式,或者以化整为零、虚构项目性质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严禁出面组织或参加潜在投标人为谋求中标而安排的吃请、旅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