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根据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总结出武器装备生产许可申请的流程大致为以下步骤: 1、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
一、各相关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的道路旅客运输13条农村客运班线延续许可经营相关申请(包括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区交通运输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34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021年交通运输运输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公示(2021年第2批)]。 二、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之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2021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意见;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
400电话的优势非常明显,这也是400电话被广泛使用的原因之一。现在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企业需要有一部电话作为与客户沟通的工具。与传统的电话或固定电话相比,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痛点:在其他地方打长途电话必须支付长途费,过去每分钟60美分,而ip电话也要30美分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本网讯: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断优化服务工作,打造规范、高效、安全、便捷的案管窗口。 沈丘检察院设置了律师阅卷室、电子卷宗制作室、涉案财物保管室等功能室,设立了案件受理、律师来访接待等服务窗口并配备复印机、打印机、热水壶等设施为前来查阅卷宗、查询案件的律师及案件当事人、家属提供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他们以“12309”中国检察网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为主要依托积极推行网上查询、电话查询、微信查询和现场查询相结合的多元化案件信息查询机制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修正“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社会创新标章授权要点”部分规定案,请查照。 修正“科技部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划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修正“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创新创业扎根计划作业要点”,名称并修正为“大专校院推动创新创业教育计划作业要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9年5月22日以台教高(一)字第1090061407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1份,请查照
科技部111年度第2期产学合作研究计划,自111年5月16日(星期一)至111年7月1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请,申请事项详如说明,请查照。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强化消费者保护法团体诉讼制度之研究采购案”已上网公告,请踊跃参与投标,请查照。 科技部“6G前瞻学术研发中心先期规划计划”,即日起接受申请,请于111年6月15日(星期三)前函送本部,逾期 不予受理,请查照转知
取保候审是由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的措施。在我国,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近期,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疫情防控形势比较严峻的形势下,一方面扎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另一方面急群众之所急,解企业之所难,通过电话提前预约,网上审批的方式,对急需办理的申请事项,及时为企业和广大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该中心一是增强风险意识,处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疫期间,该中心实行弹性上班工作制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