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欢迎您来到徐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网站! 军人有保家卫国的职责,并且他们需要服从军队命令,如果有违反职责的,则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军人违反职责罪要如何处罚呢?今日徐州刑事案件律师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军人违反职责罪处罚: 1.《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女员工刚怀孕可以开除(能否得到补偿) 用人单位要辞退怀孕期间的员工,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分情形。如果是过错性辞退,不需要补偿;如果是违法辞退,则要赔偿员工损失,员工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单位需要赔偿其两个月的工资
钦明天皇之女,母为王太夫人苏我坚盐媛,生于554年,名额田部。18岁成为异母兄敏达天皇妃,生有二男五女。敏达天皇后广姬死后被册立为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 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双方同意离婚要多久才能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离婚需要什么证件”和“双方同意离婚小孩抚养权归谁”等其他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对财产、抚养权等问题处理完毕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一般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仍需要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对兰考县的电子政务现状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学习了先进地区的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吸纳财政局、司法局等单位的政策建议,同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工作。 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节约、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法典实施后对物业服务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1、物业服务合同成为典型合同,纠纷解决可能更重视合同的约定。 《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之“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专门就《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 该章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刑事诉讼案件下级法院之判决,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声明,或未提出不服之声明而上级法院误予废弃或撤销发回更审者,该项上级法院之判决及发回更审后之判决,均属重大违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决之形式,得分别依上诉、再审、非常上诉及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于民刑事案件下级法院之判决,不得声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声明。上级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原应予以驳回而竟误将下级法院之判决予以废弃或撤销发回更审;又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之判决并未提出不服之声明而上级法院误予废弃或撤销发回更审者,该项上级法院判决及发回更审后之判决均属重大违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决之形式,未确定者得依上诉程序办理,已确定者得分别依再审、非常上诉及其他法定程序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