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
一、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 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 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 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7条第 5款规定,得检 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 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民国101年5月8日 一、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 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 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 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7条第 5款规定,得检 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 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 华民国境内经营相同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 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