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大力支持版权创造,加强版权公共服务,完善版权管理机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江苏省版权协会在南京隆重召开发省版权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大会通过选举,我公司被当选为省版权协会第二届理事单位。 公司近年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拥有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12项,外观设计专利112项,并被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资料,71岁的圣荷西女子Nancy Vo与55岁的Trong Minh Nguyen,因为窃取和使用无家可归者的身份,欺诈性退税而被判处4年半徒刑。 他们密谋利用圣荷西无业游民的个人资料,来向国税局领取退款。 据报导显示,主嫌Vo去了中途之家和避难所骗他们她能帮他们申请政府的补助,并请他们写下名字和社会安全码,并签名空白所得税申报表
股东生前借钱给公司,别忘记遗产税规定,南区国税局表示,股东借款虽不会呈现为公司的股票或出资额上,但仍属于股东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债权遗产,应列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国税局近来查核一件许先生的遗产税案件,发现他在生前是A公司的股东,又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当中,于负债项下列有巨额股东往来。 官员表示,请公司提示股东往来明细资料后,发现截至许先生死亡日为止,还留有借款2000万元在A公司,未获得清偿,继承人也没发现这笔借款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最近查核到不少未上市柜公司名义上办理现金增资,实质上是原股东将增资的新股认购权利无偿转让给特定亲属,或是将新股以超低价格卖给亲属。 官员认为,当每股认购价格明显低于市价时,国税局将认定为原股东赠与资产给特定人、可依照实质课税原则要求核课赠与税。 官员并表示,有些未上市柜公司股东采迂回方式,像是把认购新股权利卖给第二人或是海外公司,第二人或海外公司再把认股权利移转或低价卖给股东亲属或配偶,有些则是直接转让认购权给亲属,但只要经国税局查核属实,皆可设算移转金额核课赠与税
本文摘要:10月17日至18日,贺州市国税局纪检组宽刘训祥率领市国税局监察室、督查内审科涉及人员到县国税局调研税收工作。刘训祥一行首先探望了各分局、各股室的基层干部,实地查阅了该局办税服务厅各岗位的办税情况及国地税牵头办税情况,详尽理解了各窗口、各岗位的职能分工,对该局办税服务厅各项设备齐全、工作井然有序回应充份的认同。 10月17日至18日,贺州市国税局纪检组宽刘训祥率领市国税局监察室、督查内审科涉及人员到县国税局调研税收工作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 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 依财政部相关函释规定,系指父母各自赠与该子女价值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下之财物。 另“婚嫁时”之期间系以结婚前后6个月内之赠与,认定为子女婚嫁时之赠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04年度营利事业(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即将于5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欲申请代理营利事业、机关团体使用网络整批申报之会计师、记账士、记账及报税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请尽速于4月30日前办理。 为方便上述代理人代理多家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团体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电子结算申报系统提供网络整批申报功能,只要于该期限内检具“代理网络整批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请书”、“委任人明细表”及“委任书”等文件,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国税局分局、稽征所申请委任代理人代理申报,则该代理人于网络申报时,即可以“代理人”之名义(统一编号)及“代理人报税密码”,将所有委任人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资料整批上传 社团法人桃园市会计学会 地址:桃园市桃园区仁一街22号7楼 Email:als.t332445@msa.hinet.net
本报讯税收宣传月期间,安徽省宣城市国税局围绕红色旅游,策划实施了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 宣城市所辖的泾县、旌德、绩溪一线,以及泾县皖南事变烈士陵园及新四军军部旧址,被发改委、中宣部和旅游局等13个部门联合命名为红色旅游精品线和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消息公布后,前来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游客数量猛增,仅3月份景区就接待游客2万余人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冈山稽征所表示:财政部为了鼓励民众多使用载具索取电子发票,特别规划“无实体电子发票专属奖项”,自102年7-8月期统一发票起,针对无实体电子发票每期加开2000组中奖号码(含2位英文字轨及8位阿拉伯数号码),每个中奖号码为新台币2000元,民众若同时对中统一发票各奖别及无实体电子发票专属奖项号码,可选择较高之奖额兑领。 该所进一步说明,民众以爱心码捐赠予社福团体之电子发票及消费时直接捐赠给社福团体之无实体电子发票,亦包含在本次无实体电子发票抽奖范围。其已捐赠之无实体电子发票若中奖将由受赠社福团体领取奖金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1年11月25日以拍卖为登记原因购入高雄市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简称系争房地),于2011年12月25日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契约,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3笔房地,将会被奢侈税,经中介公司及代书建议,若将系争房地先赠与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已成年子女乙君再出售,可以合法节税,甲君听信其建议,遂于2012年2月18日办理赠与并移转所有权登记于乙君名下,旋于同年4月以300万元签约出售予第3人丙君,案经国税局查获,其订立销售买卖契约及价金均由甲君签订及收取,核属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45万元(税率15%)外,还要处以2.5倍的罚锾。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奢侈税自2011年6月实施以来已满2年,该局针对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不动产未依法申报之案件,均特别加强查缉,2013年度查获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而补征税额及裁罚之案件计14件,补征税额690万余元及裁罚1725万余元。 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利用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外,还要处以比一般未申报案件更高倍数之罚锾,将会得不偿失,请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