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00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第三条‘二00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00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二、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日)刊宪,建议于东涌西进行道路工程,以配合东涌新市镇扩展项目预期带来的交通需求。 建议工程的详情载于附件,公众可于办公时间在下列政府办事处查阅有关工程的图则和计划︰ 任何人士拟反对该项工程或使用,或同时反对两者,必须以书面向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提出。反对通知书可经下列方式递交: 以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把反对通知书投入设于香港添马添美道二号政府总部东翼二楼入口处的运输及物流局第六号投递箱
转知~新竹尖石国中诚征泽敖利泰雅族语教学支援工作人员乙名(一次公告分次甄选~第2次甄选公告) 新竹县立尖石国民中学10**年度第1次教学支援工作人员甄选结果暨第2次甄选公告 一、本次泰雅语教学支援工作人员甄选结果如下: (一)赛考利克泰雅语:正取:苡O.阿O。 (二)泽敖利泰雅语:无人报名。 ※欢迎以上录取人员加入尖中团队,并请于8月13日(四)上午9时前至本校人事室办理报到,逾时视同放弃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四电一脑”产品(即冷气机、雪柜、洗衣机、电视机、电脑、打印机、扫描器及显示器,统称“受管制电器”)的供应商必须经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登记,方可分发受管制电器。已登记供应商亦须履行其他法定责任,包括向环保署呈交申报及缴付循环再造征费,以及在分发受管制电器时提供循环再造标签。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起,销售商亦必须备有经环保署批注的除旧服务方案,方可销售受管制电器
上周国际油价属高位上落格局,纽约九月期油先升后回,但仍收70美元以上,保持连续四周上升的势头。 市场预期经济复苏的乐观情绪高涨,带动纽约九月期油大升,最高摸至72.8美元一桶,为近七周以来的最高点。 美国能源信息署(EIA)公布,指截至七月三十一日的当周,美国原油库存增加170万桶,高于预期的80万桶,亦是原油库存连续第二周增加,目前原油库存已高于历年同期的平均水准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宣布委任陈仲尼、周雯玲和杨长华为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成员,任期三年,由二○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政府同时再度委任何俊贤、唐家成和易志明为机管局成员,二○二○年六月一日生效。何俊贤和易志明的任期为一年,至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唐家成的任期则为三年,至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北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美丽的渤海湾--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是高炉除尘灰的综合利用项目。二零一五年开始建设以来,公司重视环保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落实。二〇一七年三月一阶段项目通过了环评验收,正式投入生产
即新兵在新兵训练机构(如教导队、新训基地等)进行共同科目训练,主要是射击、队列、纪律、教育等,一般为2至3个月。新训结束后按照不同的兵种和专业,对新兵进行分业训练,一般是9个月左右时间,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培训时间会更长。 在笔者看来,实行义务兵役制是我国的基本兵役制度,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也有无法取代的优势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一)促进大专校院(以下简称学校)与产业连结,缩短学用落差。 (二)提供近期毕业之大专毕业生就业辅导及职场经验,以利就业
营利事业应于其各该所得年度办理结算申报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条之九第二项规定计算之未分配盈余填具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并计算应加征之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其经计算之未分配盈余为零或负数者,仍应办理申报。 营利事业于依前项规定办理申报前经解散或合并者,应于解散或合并日起四十五日内,填具申报书,就截至解散日或合并日止尚未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并计算应加征之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