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日前,记者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公布我省2018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经国务院批准,我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64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5名高技能人才获此殊荣。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我国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项奖励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作为渝中的“经济支柱”和“发展引擎”。在金融科技行业飞速发展的当下,如何更好提升金融服务业能级?渝中区政协委员张序建议,借“科技”之力,为金融服务赋能。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舒婷 通讯员 李一) 金融业作为渝中的“经济支柱”和“发展引擎”
金融业作为渝中的“经济支柱”和“发展引擎”。在金融科技行业飞速发展的当下,如何更好提升金融服务业能级?渝中区政协委员张序建议,借“科技”之力,为金融服务赋能。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舒婷 通讯员 李一) 金融业作为渝中的“经济支柱”和“发展引擎”
个人税收筹划包括什么呢?答: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税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个税种,国家规定纳税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对于各种报酬,需要交纳个税。 年终奖是要纳税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进行纳税,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单位,对这个问题不注意,导致员工工资和年终奖比例失调,任何一方过高,都会导致最终拉高了全年的综合个税税率,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近日,我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扣减额度均按照最高幅度上浮。 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两个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会计代理记账公司是一种专业从事会计、税务、财务顾问及相关服务的公司。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代理记账公司可以代理企业或个人进行日常的账务处理工作,包括资料整理、账务记录、税务申报等方面。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会计服务,确保客户账务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关于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2023-03-22] 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03-15]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23年5月起实施) [2023-03-13] 河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 [2023-03-09]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全文-2023年3月起施行) [2023-02-28]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开始 [2023-02-28] 河北省 关于开展第三批省本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工作的通知 [2023-02-24] 河北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2-20]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2023-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