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16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1992]60号)和《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70号),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的案件
经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你单位红砖瓦生产过程中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010年,我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 )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 某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 )是被申请人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东辅楼 邮编:3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组织协调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人工影响天气、雷电、大气成分等多轨道业务工作;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观测、预测预报、公共气象服务和信息与技术支持平台的有关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观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8月24日我局对宝丰县大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4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最多上传十张,格式要求jpg、jpeg、bmp、png大小4M以下] 如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是否为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 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 申请人承诺提供的全部文字及图片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 (二)《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