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东辅楼 邮编:3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