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及想要走进国门想到,更加多的人自由选择出境旅游。从2013年开始,我国出境游人数呈圆形快速增长态势。2018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将超过1.38亿人次,出境旅游花费将超过1223亿美元,;预测,2022年我国出境游人数将约1.7亿人次
近日,在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的积极推动和参与下,渭南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两笔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相继成功落地。 2022年6月以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要求,积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在全辖范围对符合试点的企业建档立卡、精准对接、持续跟进、全程服务。6月为辖内一家企业办理了一笔74万美元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外债登记和提款备案业务,该企业充分感受到该便利化试点业务的便捷性及低成本优势,又在9月末办理了第二笔210万港元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以上两笔融资业务从登记到放款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分辨率:1280*768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原名广东财务发展公司,成立于1984年12月19日。1986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公司领取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式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2007年7月,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公司变更了名称和营业范围,更名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资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8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 2022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15.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20万亿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