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 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汇发〔202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江苏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9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3月末下降38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50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38亿美元,降幅为0.1%。 4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
综合媒体报道,9月7日,中国央行发布数据显示,中国8月外汇储备为31071.76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约35亿美元,升幅0.1%。8月末中国黄金储备为6245万盎司,环比增长19万盎司,为央行连续第9个月增加黄金储备。 避险需求推动金价攀升
红网时刻衡阳7月22日讯(通讯员 湘瑞轩)近期,湖南省衡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湖南柱兴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6.22万元。衡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由于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海外,11月底,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动优势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款1095万元。 联动优势是被罚款的老客户。例如,今年1月,他们因违反外包管理要求被罚款608万元,3月份被罚款77万元
记者近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增强,汇率预期总体平稳。 外汇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银行结汇1.38万亿美元,售汇1.43万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82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632万亿美元,对外付款2.629万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6亿美元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