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 刘开雄)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18日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银行结售汇顺差1073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支顺差763亿美元,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2022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经受住了考验,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保持了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 “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主要得益于两大支撑因素,表现为‘两个韧性增强’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分辨率:1280*768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8日 国税发[2003]60号)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2003年5月28日 国税发[2003]60号)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截至2006年3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2879.0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68.60亿美元,增长2.44%。 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268.6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9.60亿美元,上升1.57%;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10.4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9亿美元,增长3.14%。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55.94%
培训是公会服务会员单位的重要抓手,也是公会为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会员单位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的重要手段。公会培训工作由秘书处教育培训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目前,公会举办的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类: 主要面向各会员单位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9月14日,安邦保险集团发布公告称,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筹)。 下一步,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解散,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及时组织清算。 安邦保险集团官网可以看到,早在2019年7月1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3.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