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委结合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起草了《民族宗教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于12月2日至12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2月9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近日,重庆市药监局、四川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川渝地区医疗器械生产跨省市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两地药监部门全面开启了跨省市协同监管的新机制。 随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给质量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为切实夯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着力打通跨省市监管的壁垒,提升监管效能,重庆市药监局和四川省药监局加强协作,以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促进川渝地区医疗器械产业协同发展为目标,聚焦当前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的难点堵点,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机制,经多轮次研讨磋商,制定出台了《办法》,打开了共同营造川渝两地良好营商环境的新局面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恒仁钢结构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通过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P1排放;气保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采用集气罩收集,通过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P3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气保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开启;火焰切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除尘管道断裂,导致烟尘无法收集
人民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孙红丽) 为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通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对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7月13日,省生态厅涉气企业排查中发现,你公司年加工3万吨杂粮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通过,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为进一步强化交通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保证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3月6日上午,西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业务骨干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培训。 培训会上,督查股股长薛学昌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从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深刻剖析,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全方位提升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法制股股长符莉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与适用进行了详细讲解,针对当前执法文书工作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处罚裁量、听证、送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指出了存在问题和不足,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分析讲解了新版执法文书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严格要求案件的标准化制作,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材料完整、卷宗整洁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对你公司塑料制品业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诉书》一份,提出你公司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变卖工厂内的机器设备,遣散所有生产工人,不存在复工复产的可能性,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经我局核查和研究,你公司上述申诉内容属实,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1年9月9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
政府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政府机关之组织、职掌、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及电子邮件信箱账号。 转知:111年柚保险商品销售截止日期为111年6月15日,请产销班及辖内种植农户,踊跃投保,并配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作为,采低接触方式办理
法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裁量规则 轻微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主干道以外设置影响市容的对店面招牌处200元罚款.对立柱或屋顶等大型广告处500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严重在主干道设置影响市容对店面招牌处500元罚款对立柱或屋顶等大型广告处800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特别严重造成人身伤害等其它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2021年8月28日,浙江衢州大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物流)停车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1年11月23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浙江衢州大华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8·28”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大华物流虽然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对其他违法行为要求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11月26日,我局依法大华物流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8日,浙江衢州大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物流)停车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1年11月23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浙江衢州大华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8·28”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大华物流虽然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对其他违法行为要求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11月26日,我局依法大华物流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