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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
法定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裁量规则 轻微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主干道以外设置影响市容的对店面招牌处200元罚款.对立柱或屋顶等大型广告处500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严重在主干道设置影响市容对店面招牌处500元罚款对立柱或屋顶等大型广告处800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特别严重造成人身伤害等其它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