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
2023年1月4日,西南石油大学下达《关于给予理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2019级学生周宇退学处理的决定》(西南石大教〔2023〕1号)文件。 根据《西南石油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石大教〔2017〕54号)第八章第四十八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及处理送达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于未成年的学生,同时送达其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但必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理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如果遭遇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要注意,律师醒大家一旦自己的房屋遭遇强拆一定要把握好诉讼期限,一旦超过诉讼期限,法院是不予立案的,自己的权益也会遭受损失。 一、遭遇强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非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强拆人可以在非法强拆行为实施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时效是3年。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ST林重还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0年度,林州重机(现ST林重)与实控人郭现生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3亿元。林州重机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2018年04月25日10时10分,杭州市临安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临安区科技大道八百里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常金章驾驶浙A.7F058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区马溪路装运黄料前往临安区同鑫建材,卸完货后返回青山修车,驾驶员常金章现场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件。经调查,当事人杭州誉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浙A.7F058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杭州市临安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运罚决字[2018]第3301850218100245号)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许立刚于2019年1月18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浙0109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债权人的异议情况,经管理人调查复核后,确认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51名职工工资总额人民币4702803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的责任是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