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原告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案情: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的徐某,因工作中的疏忽被肯德基辞退。徐某起诉要求肯德基支付自己的当月工资和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徐某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但在他和肯德基之间并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单方转让房屋的行为因违法被判无效,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令由被告姚某返还原告陆某房款35000元及利息;由原告陆某返还房产证给被告姚某。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1日协商约定,将宿舍一套由被告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价为3.5万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被告先付定金2万元,余款于2007年3月5日原告拿房产证过完户付清
案情: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的徐某,因工作中的疏忽被肯德基辞退。徐某起诉要求肯德基支付自己的当月工资和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徐某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但在他和肯德基之间并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