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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9日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获悉,大兴机场快线将于近期开通,列车最高时速达到160公里,旅客从城市航站楼草桥站到达大兴机场仅需19分钟。 据北京首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操作部副总经理李佩霖介绍,大兴机场快线与京雄城际、城际铁路联络线等共同构成大兴机场综合交通中心。线路开通运营初期,运营时间为6时至22时30分,根据航班情况,高峰时段(7时至9时,15时至19时)发车间隔8分30秒,平峰时段发车间隔10分钟
过节吧:尊重民俗,弘扬中国传统节日文化! 让人们更加了解中国,让世界人民大团结,你我了解从过节吧开始。 继淘宝1111交易额历年数据精彩瞬间,我们来看看2014年天猫购物狂欢节精彩交易额数据: 自2009年起,由天猫发起的11.11“光棍节”促销,今年已是第6个年头。2014年11月11日凌晨,天猫平台“双十一”正式开启,第一分钟交易额达到5451万,其中68%来自无线端
眼下,地铁3号线二期工程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9月15日,记者从市轨道公司获悉,随着韩通站附近的最后一段轨排焊接完成,3号线二期工程实现“轨通”,至此,3号线在建工程实现全线轨道贯通,为后续设备安装、联调联试、试运行等一系列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9月15日15时许,在地铁3号线韩通站轨道施工现场,记者看到,隧道内长长的轨道向远处延伸,只见焊轨机轰鸣着行驶过来,到达焊接缝位置,随着机器开动,火花四溅,如同绽放的烟花,将隧道照射得通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当地时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在阿布贾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一、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古德勒克·埃伯勒·乔纳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于2014年5月6日至8日对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总理与乔纳森总统举行双边会谈,就中尼关系、中非关系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对未来更加密切的各领域合作作出规划
11月21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明年元旦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5天,国庆节和中秋节连放8天。这是大小长假政策实施多年以来,第一次出现长达5天的五一长假,意味着明年国内旅游市场将迎来重大利好。 2007年,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将五一假期由7天调整为3天
常益长铁路建设正如期保质推进。记者今日从中铁十一局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了解到,常益长铁路在长沙境内施工难度最大的特大桥——黄桥大道特大桥,已完成3成箱梁架设任务,计划于10月底全桥贯通。 黄桥大道特大桥,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境内
上个月,因居民楼楼下堆放杂物,小区“变身”废品回收中转站的事情,我们节目也有报道过。今天,我们再来回头看。 记者 虞嘉雯:小区无小事,你关心的,就是我们关注的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金融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拓宽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级、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属地财税部门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快研究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持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孵化器类企业投资,对投资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