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本年度未检测的,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期限内进行卫生检测且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编号:2019-02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永瑞为公司新任董事的议案》公告编号:2019-020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韩银田为公司新任董事的议案》 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立法程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医疗保障改革发展整体无法可依的必然选择。 我局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推进医疗保障立法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医疗保障法制建设”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部门等对我国医疗保障领域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积极作为,主动谋划,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规划(2018-2022年)》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将制定《医疗保障法》作为医保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
我们敏捷国际公司拥有一支年轻化的团队,多年来一直为国内、外客户企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方案。 1、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待维修产品从运入海关区域内工厂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2、企业将境内区域外待维修产品运进区域内工厂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外。 保税维修企业设立电子账(手)册时,按照以下规则填报: 3、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儿童营养状况其实与体质发育有密切的关系,政府在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方面具体采用了哪些措施? 秦耕:应该说,这些年来我们政府在改善儿童营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简要从几个方面向大家作介绍。 一是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健康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妇女儿童健康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书》是中国法学会的重要项目,旨在梳理、汇总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内容系统全面、效力层级明晰、具有准法典意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书。全书共九卷,包括宪法卷、民商法卷、行政法卷、经济法卷、社会法卷、刑法卷、诉讼法卷、环境资源法卷和国际法卷。目前,刑法卷的编纂已完成,今天正式对外发布
(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