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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讯(孙媛鑫)危险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酒后心存侥幸心里,仍驾车驶上高速,最终自食恶果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陈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集双高速117公里500米处,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交警查获,经检测,驾驶人陈某呼气酒精浓度超标,其行为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年5月11日,海城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编造散布新冠肺炎疫情谣言案件。 经查,2022年5月11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女,29岁,海城市八里镇居民)在无任何官方信息来源下,在相关微信群中发布“海城又有个阳性的,建材市场的,明天发官宣”不实言论。此信息迅速在网上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欧盟REACH法规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缩写,全称为“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部法规,于2007年6月1日 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规定要在11年的时间内完成现在使用的大约30000种化学物质的注册,法规希望这些化学品当中最危险的部分被逐步被淘汰以及被安全的物质所替代,实现人员健康和环境的高水平保护、数据分享以及减少动物实验、保障创新和竞争的进行。 REACH将物质存在的形式分为物质自身、配制品中的物质、物品中的物质
【侵权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不可抗力经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可以免责(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择一行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治理或者无力治理以及治理后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治理责任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些地方提出上述规定对地方多年的实际做法作了改变不够妥当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专利法》第58条和《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是一般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假冒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关键。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罪数认定问题 节摘自中国检察出版社 李文峰 王俊平主编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 撰稿人焦阳 (一)牵连犯的特征及本案的认定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牵连犯本身是实质数罪,但由于其目的行为还与手段行为以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为限制数罪并罚的范围,规定对牵连犯一般不实行并罚。构成牵连犯,一般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喜欢相约组团自驾游。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这需要分情况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因第三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相约出游人员伤害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六十条至前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十倍以下之罚金。 制造或输入第八条第一款之不良医疗器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不良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