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不可抗力经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可以免责(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择一行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多个污染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如果每一个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多个污染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如果各个排污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

注意:不是按过错程度和损害份额,而是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