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
李某,C市某国有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3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该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给某私营企业,该企业于当月即将该笔借款归还,并送予李某好处费6万元。同年11月,李某又决定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给该私营企业使用,该企业一周后将1200万元借款归还,同时送予李某好处费10万元
德知盈集团郑州律师事务所告诉大家: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属于防卫过当。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将不用负刑事责任。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
因重大误解而与对方签订了合同怎么办? 实践中,当事人由于认识局限及其它因素,难免会在对标的物的品质、数量、对方当事人、行为性质等产生误解的情形下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履行必定是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如高价买来的古董经鉴定是仿制品(当然对方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否则属于欺诈),误把A 公司当成B公司而与之签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法律的救济呢? 根据《合同法》第54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继2019年初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场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后,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违法使用过期、三无原料生产奶粉案进行检察监督,再筑食品安全新防线。 近日,陈巴尔虎旗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我旗某乳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过期、三无原料进行乳制品生产,存在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隐患。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这一线索后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得知市场监督管理局虽对过期三无原料进行了封存,但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即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该违法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犯罪未遂的处罚有哪些? 本文摘要: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的状态具有具体的区分,分成犯罪行刺,犯罪以备以及犯罪终止的几个状态,对于这几个状态是具有有所不同的量刑的。下面就回来小编想到犯罪行刺的量刑是怎样?犯罪行刺的惩处有哪些?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胜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罪贬斥或者减低惩处。也就是是犯罪行刺也算数犯罪的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的,构成。由于我国刑法仅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作出了相关规定,而对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的主观要件并未作更为细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后赔偿这一情节应在何种幅度内从轻处罚多有分歧,这也使得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处罚标准,导致对于相似情形的交通肇事犯罪往往处理结果迥异。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将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赔偿明确规定为法定从轻情节
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无论是采用语言、文字、动作还是图像等其他方法,不论被传授的人接不接受,都可能构成犯罪。那么, (1)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 (2)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
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构成犯罪,对数额由一定的要求,犯敲诈勒索罪判几年?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