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
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应是依法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对他人财产滥用职权非法进行查封、扣押与冻结的,有关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所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在商标法领域,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注册商标强保护以及引导、鼓励商标注册的立法背景下,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 式,对于社会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积极意义。 有这样一个案例:A中心成立于2010年,从事母婴护理服务,拥有“新世纪”文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敲诈勒索未遂是指加害人没有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却已经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敲诈勒索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
近期以来,我所发现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单等方式,盗用我所名称、标识、商标为其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误导、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了我所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对此,我所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所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依法享有“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的专属使用权、研究所标识的著作权、商标权。 二、我所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我所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产品、服务宣传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生物物理所”等名称(包括中英文全称、简称)或者我所标识、商标的行为均属侵犯我所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立法院于101年11月20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对于幼童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保护更臻完备。 立法院于101年11月20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兹简述修正草案要点如下: 修法前,本罪之成立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体自然发育之结果为要件,在认定上过于严格,亦很难有明确判断标准,且伤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为,亦不在本罪规范之范围,因此对于幼童少年之保护确有疏漏不足之处
各位读者朋友大家晚上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们一起了解在日常民事活动中,那些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呢?今天我们就《民法总则》那些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还是那句老话,希望阅读到本文的读者朋友给本文一个转发,让更多人们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具体权利,以此来更好的维护好我们合法权益
本月20日,河北石家庄辛集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23年前的积案,1997年1月10日,该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兴华营业点发生一起持枪抢劫运钞车案,案发导致一死两伤。这正义来的真的太迟了,好在还是破案了,对死者有所交代。那么,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久?抢劫杀人怎么判刑?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喜欢相约组团自驾游。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这需要分情况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因第三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相约出游人员伤害
副秘书长7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反侵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书面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的,将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制止非法侵权转载,本报社郑重公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著作权归属于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的原创内容,必须事先取得江城日报社书面授权; 二、对侵犯江城日报社(包括《江城日报》、《江城晚报》、《家庭主妇报》、《都市新报》、松花江网、吉林乌拉圈等)著作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报社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 三、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提供侵权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