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101年11月20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对于幼童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保护更臻完备。
立法院于101年11月20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兹简述修正草案要点如下:
修法前,本罪之成立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体自然发育之结果为要件,在认定上过于严格,亦很难有明确判断标准,且伤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为,亦不在本罪规范之范围,因此对于幼童少年之保护确有疏漏不足之处。修法后,凡对于未满16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即该当本罪。
凌虐行为具有持续性,与偶然之殴打成伤情形有异。是以,如行为人对于幼童少年施以凌虐行为且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罚不宜过轻,爰删除拘役及罚金刑,提高法定刑下限,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将第2项罚金由“一千元”提高为“三百万元”,以符时宜。
本次修法参考德国、奥地利之立法例,修正构成要件及适度提高法定刑下限,且将伤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为纳入处罚规定,对于幼童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保护更臻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