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2016年末,广东省肇庆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肇庆市封开县检察院针对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诉讼意见,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b)及5.11.4a)项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及5.6.4b)项之规定,构成二项轻伤二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a )及5.9.4f项之规定,构成二项轻伤二级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省畜产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如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养殖业者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
据新华社3月2日报道,根据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每年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近期,有关同志按规定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认真审阅了述职报告并提出重要要求。 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
为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共7章26条,以简洁明了的条文形式,对工作场所女职工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核心内容进行了一一列举。同时,为保障工作场所的正常生产秩序,对履行程序给出规范指引
诉讼法学研究(第22卷) 本卷《诉讼法学研究》分为"诉讼前沿""实务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证据制度专论""硕博士生论坛"与"会议综述"六个栏目,汇集了国内外学术名家与青年学者的众多学术成果,积极推进了诉讼法学研究的学术和信息交流,体现了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多方面前沿探索。 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195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诉讼法、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两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在随后举行的新“两官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新“两官法”中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相对来说比之前有所扩大,怎么样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回应说,“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不仅是社会各界,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两高’高度重视的问题,这里存在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周玉庆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目前已经有一整套监督、制约的措施,包括刚性的外部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比如说,公安机关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
丢失枪支不报公安机关有什么处罚?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 1、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